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 106 年 08 月 22 日)
第10條
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薪資,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 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以契約訂定;其基準如下:

一、具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學位之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三階支薪基準起用之,並以 晉級至七等七階為限。

二、具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校院 碩士學位以上之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四階支薪基準起用之,並 以晉級至七等七階為限。

三、督導人員,以相當七等一階支薪基準起用之,並以晉級至八等七階為 限。

四、依第五條第一項聘用之人員,以相當六等二階支薪基準聘用之。

五、離島及偏遠地區輔導人員,得依前四款支薪基準晉薪點一階至二階聘 用之。

六、學校主管機關於本辦法施行前已聘用之第五條第三項人員,其原支給 報酬薪點較本辦法所定薪點高者,得依原支給報酬薪點聘用之。

七、具第二條相關專業資格之專業輔導人員,且具第三條第三項實務工作 年資者,得併計年資敘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