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9條
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前,退休人員得申請質借;質借條件與限制,規定如下 :

一、辦理質借之金融機構,限於原開立優惠存款帳戶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 ,且不得作為其他授信之擔保或為其他質權設定。

二、質借成數不得超過原優惠存款金額之九成。

三、質借利率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

四、質借期限以不超過原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為限。但退休人員得於期滿 日起二年內,辦理優惠存款之續存及質借之續借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