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8條
優惠存款契約之期限定為一年及二年兩種。期滿得辦理續存。

退休人員應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親自持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摺 ,辦理續存手續。但無法親自辦理者,除赴大陸地區者外,亦得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退休人員在臺灣地區者,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

(一)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三)退休人員親自簽名之委託書。

二、退休人員在海外地區者(包括港澳地區),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親 友代為辦理,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一)委託親友辦理: 1.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2.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3.退休人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之授權委託書。

(二)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1.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2.退休人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之授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惠存款 續存手續之授權書。

退休人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約定如有溢領優惠存款利息情事,同意由受 理優惠存款機構逕自其優惠存款帳戶扣抵溢領金額者,得申請辦理自動續 存。但退休人員有下列原因時,應予暫停辦理自動續存,俟原因消滅後再 恢復:

一、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期間。

二、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者。

退休人員未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辦理續存手續者,其儲存之金額應改按 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期滿日起二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溯自期滿日改按優惠存款利率計 息。

二、逾期滿日二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惠存 款利率計息。

三、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未及辦理續存手續即亡故者,其優 惠存款利息計至期滿日為止。

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前亡故者,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終止優惠 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