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7條
退休人員辦理優惠存款,應檢具退休主管機關核發之退休審定函,至受理 優惠存款機構開設優惠存款帳戶。

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優惠存款者,應於辦理退休前,檢具開戶聲明書暨最 後服務機關證明書,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開設優惠存款帳戶,並於退休生 效日起二年內,檢附退休主管機關核發之退休審定函及存摺,至原開戶之 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惠存款。

開設存款帳戶應以一人一戶為限;每戶定為新臺幣一千元;千元以上,以 百元為單位,整數儲存;百元以下不計優惠存款利息。

一次退休金及一次性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應自退休生效日起計息。但 優惠存款金額於退休生效日以後存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者,應自入帳之日 起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