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附則 ( 103 年 05 月 22 日)
第34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 稅。

二、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滯納 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基金運用之收 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第35條
本條例所定書表格式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領據,由儲金管理會訂定後, 報本部備查。

第36條
本細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