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撫卹 ( 103 年 05 月 22 日)
第32條
教職員遺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撫卹金,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三份 ,連同死亡證明書、全部任職證件及全戶戶籍證明,由該教職員死亡時之 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後,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

前項撫卹事實表應依次詳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遺族。

第33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遺囑及第四項所定教職員之繼承人,依民法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