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資遣及離職 ( 103 年 05 月 22 日)
第29條
教職員經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資遣者,於接到資遣核定通知後, 應填具資遣人員年資表三份及資遣給與選擇書,檢附全部任職證件及相關 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後,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

前項資遣人員年資表必要時,得由服務學校代填報送。

第一項資遣人員應於資遣給與選擇書中選擇於資遣時領取資遣給與,或於 年滿六十歲再領取退撫儲金本金、孳息或辦理年金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