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退休 ( 103 年 05 月 22 日)
第25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不堪勝任職務,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其他職務 可調任,或有其他職務可調任而無能力或無意願擔任之情形;其具體事證 ,應經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