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退休 ( 103 年 05 月 22 日)
第22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應於退休 生效前三個月填具退休事實表三份,連同全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 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後,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命令退休人員 ,其表件得由服務學校代填報送。因身心障礙命令退休者,並應檢附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醫療證明。

前項退休事實表,應填列退休給與支領方式及年金保險選擇。

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學校人事單位覈實審 核,其與事實不符、程序不合或證件不全者,應通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