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3條
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提繳之教職 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應按學生人數及學費或雜費收入總數 提繳;學籍核定後,另依實際人數核計增減。

前項所定學生人數,以各學校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有案、已註冊及具有正 式學籍之人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