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18條
教職員或遺族以其他依法領取之退休金或社會保險給付,購買本條例所定 之年金保險時,應與保險人另行洽訂年金保險契約;其投保程序,依保險 人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