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14條
受託金融機構應按月將其辦理之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收支、管理及 運用概況,報儲金管理會。

儲金管理會收受前項受託金融機構所報收支、管理及運用概況後,應按月 連同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情形及其數額,報監 理會轉本部備查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