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  ( 105 年 04 月 22 日)
第9條
教師因介聘轉任或因退休、資遣、辭聘再任其他學校教師年資銜接者,其 兼任行政職務時之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 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給休假。但侍 親、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前條第三項 規定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給假。

退伍前後任教職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