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  ( 105 年 04 月 22 日)
第5條
教師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六 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前項教師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 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