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  ( 105 年 04 月 22 日)
第2條
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 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學校、矯正學校,於適用本規則時,以其上級機關為本規則所定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