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  ( 105 年 04 月 22 日)
第18條
各級私立學校教師之請假,除第三條家庭照顧假、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 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病假、生理假、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 陪產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 至第十款及第二項公假假別及日數之規定外,得由各校自行定之。

前項教師請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 假期間,應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且不得扣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