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  ( 105 年 04 月 22 日)
第17條
本規則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二、各級學校依法聘任編制內專任人員。

三、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前項第一款人員請假之程序,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