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  ( 105 年 04 月 22 日)
第14條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 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但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因各 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所遺課(職)務由學校派員代理。

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 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 行訂定。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 理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