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  ( 105 年 04 月 22 日)
第13條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因公傷病之公假及骨髓捐贈 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但於分娩前先請之娩假,不在此 限。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放假,應檢具證明其族別之戶 籍資料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