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  ( 105 年 04 月 22 日)
第11條
教師符合第八條休假規定者,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 規定之日數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每次休假 ,應至少半日。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 ,酌予獎勵,不予保留。

前二項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休假補助或未休假獎勵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上開基準另定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