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 103 年 02 月 17 日)
第6條
退休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未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辦理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以其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日起,停止其領受月退休 給與之權利。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知悉有前項情事時,應通報教育部轉知原退休案核 定機關,並由原退休案核定機關核定其停止領受月退休給與之權利。經核 定停止者,由原退休案核定機關通知退休給與支給機關停止發放其月退休 給與,並將通知副本函知原退休機關(構)學校。

經前項核定停止領受月退休給與之權利者,於停止領受權利後溢領之月退 休給與,由原退休機關(構)學校通知領受人於三個月內繳還並副知退休 給與支給機關。屆期仍未繳還者,自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檢具相關文件移 送退休給與支給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