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 103 年 02 月 17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原退休案核定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 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立學校為縣 (市) 政府,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 關 (構) 為其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