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 103 年 12 月 25 日)
第8條
護理教師經本部派任至學校服務後,其薪級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比照一般教師。

二、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具講師以上證書者,比照職級相當教師。

本辦法生效前,依本部規定,任職有案之現職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專任護 理教師,或經本部核准保留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在案人員, 其未具講師以上證書者,薪級待遇比照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修正生效前有關助教薪級待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