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 103 年 12 月 25 日)
第6條
護理教師之遴選採筆試、試教之方式為之,其內容如下:

一、筆試科目計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護理學、公共衛生學、 心理學等五科。

二、試教範圍限護理課程,試教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各科配分比率於遴選簡章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