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 103 年 12 月 25 日)
第4條
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具講師以上資格者,學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升等審定、核發證書等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