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105 年 06 月 29 日)
第9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