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105 年 06 月 29 日)
第7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 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