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105 年 06 月 29 日)
第6條
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者、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或獲得三等二級以 上國光體育獎章之傑出運動員,其學歷、專長足堪任教者,得由學校報請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酌予放寬資格後聘任為中小學代課、代理教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