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
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
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
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
二、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
代課、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免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