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105 年 06 月 29 日)
第3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 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 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 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 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