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105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 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