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105 年 06 月 29 日)
第10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 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