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 96 年 01 月 18 日)
第7條
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 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 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