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 95 年 06 月 23 日)
第5條
副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 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 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