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 95 年 06 月 23 日)
第4條
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 究工作八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