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 95 年 06 月 23 日)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 ,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逕依相當等級教師原升等辦法之規定 辦理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