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 95 年 06 月 23 日)
第11條
研究人員之待遇、福利、進修、年資晉薪、退休、撫卹、資遣、休假研究 等事項,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及申請延長服務之規定外,依其聘任之等級 ,比照教師之規定。

前項人員與教師等級之比照,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 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