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28 日)
第6條
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聘任之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 究機構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其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在未取 得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所定之資格前,仍依原職務等 級晉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