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28 日)
第3條
本條例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所稱中等學校,指高 級中學、職業學校及國民中學;所稱中小學,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 民中小學。

補習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等級之認定,依各該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