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28 日)
第16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或獨立學院各 系所畢業,指擔任學科之本學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或其他系所畢業而曾 修習規定之專門科目學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