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28 日)
第15-1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所稱研 究所、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畢業,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符合教 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研究所、大學、獨立學院及 專科學校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