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28 日)
第12條
本條例所稱專門職業,指考試法規及職業法規所定領有執業證書而其性質 程度與擬任職務相當之專門性或技術性職業;所稱專門職務,指在政府機 關、學校或公民營機構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任教課程性質相近及程度相 當之專門性或技術性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