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任用限制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32條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 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 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 期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