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任用程序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30-1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 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社會教育機 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原依本條例聘任者,得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