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任用程序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26條
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 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二、專科學校教師經科務會議,由科主任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 ,報請校長聘任。

三、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 刊載徵聘資訊後,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 (所) 、院、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除專科以上學校由學校組織規程規定外 ,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