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辦理撫卹之程序 ( 105 年 11 月 15 日)
第13條
教職員之撫卹案由服務學校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國 (省) 立學校 由教育部審定,直轄市立學校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審定,縣 (市) 立學校 由縣 (市) 政府審定。

第14條
遺族申請撫卹,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二份,連同死亡證明書、全部任職證件 、全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由該教職員死亡時之服務學校彙轉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審定。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遺族,應於撫卹事實表內依次詳細填列。

第15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之撫卹金領受權,如因死亡或拋 棄或法定事由而喪失時,其撫卹金應勻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同 一順序無人領受時,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