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 98 年 11 月 18 日)
第9條
教職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 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