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 98 年 11 月 18 日)
第5條
因公死亡人員,指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按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給卹外,並加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 十五。其係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加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各款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論;第一款人員任職十五年 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