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 98 年 11 月 18 日)
第4-1條
教職員死亡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其實物 人金及補助費依左列規定加發:

一、依第四條規定給與之一次撫卹金,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 ,另並一律加發兩年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

二、依第四條規定給與之年撫卹金,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 足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