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 98 年 11 月 18 日)
第13條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 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 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